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明光
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浩淼科技”、“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保荐机构,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
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浩淼科技本次
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
〕
3
179
号),核准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2
5
,
415
,
000
股新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
发新股),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5.80
元
/
股,发行股数为
10,000,000
股(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58,000,000.00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
行使前),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3,312,264.15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44,687,735.85
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18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
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出具
了容诚验字
[2020]230Z0293
号《验资报告》。
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为
1,
181,549
股,由此增加的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852,984.20
元,
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的

